关于开展过渡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_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l4]l22号)要求_总队将于近期开展过渡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受理申报时间2014年10月24日至11月15日
二、申报地点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69号l3楼)
三、申报材料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旺书(或过渡期资格认定证明文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王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又件;
(七)申请一级、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目录及合同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申报资质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万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六人以上,其中至少三人必须具备正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参照人社部发[20l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扎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 注册消防工程师(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十人以上,其中至少六人必须具备正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参照人社部发[2 0l 2]5 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
业资格证书,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目录及合同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万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八人以上,其中至少四人必须具备正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参照人社部发[2 ol 2]5 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十二人以上,其中至少八人必须具备正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参照人社部发[2 01 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 申请之目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万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目录及合同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几项说明
(一)正式资质的申请。已经具备《规定》中相应资质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数量及其它全部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相应正式资质。
(二)申请两项资质机构的申报条件。根据《通知》精神,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条件。
(三)关于临时资质与正式资质的转换。临时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在具备正式资质相应条件后,可以申请转换正式资质。临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参照正式资质办理,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1月1 5日,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具备《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临时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五)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根据《通知》精神,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具备正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六)操作人员资格条件。操作人员没有数量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七)验资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的申报要求。验资证明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硷缴费证明。
此通知。
附件1 129号令规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初审意见表)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ll 5 7 2 01 4)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