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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湖北日报讯
    为全力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
二、整治重点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疗教育、福利机构、旅游宗教、公共娱乐、劳动密集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中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
纳入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将在“楚天消防网”(www.hbfire.com)进行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予以挂牌督办,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各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及有关行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责成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签订责任状,督导整改,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应组织对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警示牌,公布隐患情况、整改时限、责任人员等信息,并采取必要人防、物防、技术措施,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本通告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五)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履行劝阻、制止、举报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义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举报:
1.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存在影响人员疏散的;
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厂房、仓库未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4. 易燃易爆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
5.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群众举报经查证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予以奖励。
    全省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
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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