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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16-2017年度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武建协检[2017]2号


各建筑检测机构、各会员单位:

    《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经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检测分会各副会长单位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协会建筑检测分会。

 

附件: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检测分会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增强社会责任,改进服务方式,端正行业风气,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建筑检测分会及会员单位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北省住建厅、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6年起,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经省专业管理部门备案,且系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星级评定,进行星级管理。外地在汉检测机构在省住建厅备案、加入本协会且在汉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以上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愿向建筑检测分会申报的原则来确定评定对象,对不参加申报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四条  建筑检测分会受武汉建筑业协会的委托,负责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的高低表示各检测机构在执业能力、服务水平、企业诚信、服务绩效等四个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等级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依次划分,五星级为最高级别。各档次实行分数与名额“双控”。得分95-100分且排名前15名的单位为五星,其它95分以上的顺延至下一个等级;如果95分以上不足15家,则按实际确定;85-94分为四星,四星级名额为25家,从高分往下录取前25名,剩下顺延至下一等级;75-84分为三星,65-74分为二星,60-64分为一星。

第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检查小组考核占85%,服务对象评议占10%,申报资料占5%,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非星级。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省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证书和省住房与建设厅颁发工程检测机构《检测资质》证书;

2、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所需的硬件条件和技术能力;

4、有符合《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按照《质量文件》要求正常运行;

5、具有一年以上的工程检测业绩。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中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评星:

1、未申请星级评定的;

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转包检测业务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5、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6、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8、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9、采取隐、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10、利用检测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公示的;

12、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星级证书运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选择检测机构办理各类检测业务时,建议优先使用星级较高的检测机构。

第十条  对上两年度获得市、省、国家级表彰或通过国家试验室认可的机构和承办过市、省、国家级检测试验现场观摩会的单位,在本年度星级评定中可分别按0.5分给予加分。

 

第四章  星级评定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两年度评定一次,评定结果在武汉建筑业协会官网、武汉建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建筑检测分会会员qq群和微信群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采取虚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的单位;或在星级评定后发生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由评定部门取消星级评定结果,并在武汉建筑业协会官网、武汉建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建筑检测分会会员qq群和微信群上予以公告,该检测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检测机构星级评定。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星级资格但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或在服务中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检测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对其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检测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建协检[2017]2号,关于印发《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点击下载)

附件:武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点击下载)

原地址:http://www.whjzyxh.org/index.php/view/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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