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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的通告


    为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维护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根据《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湖北省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鄂消防委[2012]9号),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活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活动对象
 1、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2012年7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3、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
 二、自查考评内容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情况。
 三、自查考评方式
    登陆“楚天消防网”(http://www.hbfire.gov.cn),在政务频道“消防重点单位(社会单位)”栏目,用消防部门提供的用户名和账号登陆系统,建立本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依托系统提供的功能模块实现自查考评。
 四、工作要求
 1、社会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四个能力”自查考评工作,维护本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每月更新“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
 2、社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准确、真实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信息至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要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
 3、社会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①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见附件1)。②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见附件2)。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开。
 4、对开展自查考评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实施处罚。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不定期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工作进行抽查,凡未按要求完成自查考评工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社会单位不具备上互联网络条件的,应通过纸质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并按本条第三款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7、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时遇到任何问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咨询解决。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3、消防安全重,文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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